目前银河证券对产品风险分类结果是★★◆,首先将金融产品分四类,即保本保收益、保本浮动收益★■■、非保本固定收益和非保本浮动收益◆■■,每类再细分◆◆◆,风险等级共划分为10级,分类评级涉及流动性、投资方向和投资范围等17个调整项目◆■◆■★。《办法》出台后,公司将根据新要求调整17个项目内容和参数,完善相关评价指标和评价模型★◆■★。
总之,证券经营机构产品分级管理工作尽快从管理制度、技术设备、人员配置各层面做好准备。适当性管理是其从事证券期货经营活动的基本底线,是其应当承担的一种义务与责任,是以客户利益为先、为客户最佳利益着想的具体体现◆■◆。切实执行一系列适当性安排■★◆,有利于其有效管理风险,优化投资服务★◆◆■★,全面提高其差异化的经营和竞争能力◆◆★■■,也有助于证券期货行业整体发展。(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央广网北京12月23日消息(记者刘思强)2016年12月16日★■■,中国证监会发布《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该《办法》的发布★■◆,标志着我国资本市场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的基础制度建设又向前迈进了重要一步■■★◆。
二是应做好适当性管理内控制度与定期检查,加强内部培训★◆,妥善管理相关信息资料◆★★■■■。
此外,《办法》细化了对经营机构和相关责任人员违规行为的监督管理和法律责任■★,确保适当性义务落到实处★★◆★◆。由此■◆■★★,《办法》一方面强调了经营机构适当性管理职责,另一方面明确了监管机构适当性管理追责原则,形成了从制度体系、落实执行到监督检查的管理闭环。经营机构应当严格按照《办法》规定,修订完善现有产品销售和服务办理流程,加强风险揭示,有效履行适当性管理职责和义务,切实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作为证券经营机构应做好向投资者销售的产品或提供服务的分级管理,具体包括★★■◆◆◆:销售公开或者非公开发行的证券、公开或者非公开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和股权投资基金(包括创业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基金)、公开或者非公开转让的期货及其他衍生产品,或者为投资者提供相关业务服务的。
《办法》规定经营机构应当建立产品及服务分级内部管理制度,根据产品分级,明确匹配依据、方法、流程★■,对不同类别投资者提出匹配意见。对于不适当客户主动要求购买相关产品或服务的,经营机构应确认其不属于风险承受能力最低类别的投资者■■◆★■◆,并进行特别的书面风险警示后,投资者仍坚持购买的,方可向其销售或提供服务■◆★。同时,《办法》还强调经营机构应当紧跟市场发展节奏,动态调整产品或服务分级及适当性匹配意见◆★■■★★。
《办法》明确了产品分级的底线要求和责任分工★■■◆★★,建立层层把关、严控风险的产品分级机制,为经营机构做好★◆◆、做实产品分级工作提供了制度依据和指导方向★★◆■★■。下面从三方面对《办法》有关产品分级的规定进行简要解读:
证券经营机构应组织对公司各级管理人员和相关工作人员进行培训,进一步加深对《办法》的理解和把握;适时对公司执行◆■■★、落实《办法》的情况进行跟踪检查,督促各部门认真落实相关自律规则的要求■★■;然后组织已合作的金融机构召开投资者适当性制度建设经验的交流研讨活动,总结推广优秀实践经验★■■■■◆,促进业务规范发展■■。
《办法》突出了对于普通投资者的特别保护,要求经营机构向投资者提供有针对性的产品及差异化服务★■■■◆,明确经营机构应当履行的责任和义务,约束了经营机构短期利益冲动。
证券经营机构要重新修订产品分类评级制度,根据投资者和产品或者服务的信息变化情况★■,主动调整投资者分类、产品或者服务分级以及适当性匹配意见,并告知投资者上述情况。
同时,基于这种对投资者分类和产品或服务分级的要求,激发了经营机构为投资者提供有针对性、差异化产品或服务的内在动力■★■★★◆,为经营机构提供空间◆■■★。产品或服务分层分级后,不同层级产品的风险特征更加清晰■■,便于及时发现风险隐患和有针对性地开展风险管理,同时也有利于阻断风险在不同产品之间的传递◆★★。通过监管部门和自律组织对经营机构的指导★■★◆■,防止产品风险被低估从而侵害投资者权益◆■★◆■★,增强了经营机构长期竞争力■◆■◆■。
银河证券基金研究中心已经建立一套基金产品销售适当性风险等级划分标准,将发挥基金评价机构的优势,结合基金评价业务工作,将部分成熟的基金评价成果引入基金产品适当性风险等级划分与识别工作中来■■◆★,在基金刊登招募说明书之际就确定初始风险定级,由基金系统经由算法自动生成基金适当性基础风险等级的持续性风险等级,并逐步推进具体基金的适当性风险点揭示工作,建立基金适当性基础风险等级和基金适当性风险点揭示体系■◆■★★。
中国银河证券一贯秉持“客户利益至上”的理念,将从以下五方面落实产品分级,做好适当性管理:
证券经营机构应严守底线■■◆,按照行业协会制定的产品风险等级名录的指引,重新修订产品分级制度■◆★,细化分级标准,完成IT平台升级工作,完善产品数据库建设,通过对金融机构、金融产品★■■◆■■、金融市场◆★■★■■、金融服务的大数据分析,在原有业务基础上重新梳理产品评价◆■■★、产品风险分级★◆★◆、委托人评价等内容,严格审核流程,建立与《办法》要求相匹配的金融产品后续管理流程。通过专业化管理防止产品风险被低估,进而侵害投资者权益◆★★。
证券经营机构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妥善保存其履行适当性义务的相关信息资料,防止泄露或者被不当利用,接受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和自律组织的检查★★。对匹配方案、告知警示资料、录音录像资料、自查报告等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0 年。
证券经营机构应当制定并严格落实与适当性内部管理有关的限制不匹配销售行为、客户回访检查、评估与销售隔离等风控制度,以及培训考核、执业规范、监督问责等制度机制,不得采取鼓励不适当销售的考核激励措施,确保从业人员切实履行适当性义务◆■◆★★。
证券经营机构应当妥善处理适当性相关的纠纷■★★★◆,与投资者协商解决争议,采取必要措施支持和配合投资者提出的调解★■★◆★。证券经营机构履行适当性义务存在过错并造成投资者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证券经营机构与普通投资者发生纠纷的,证券经营机构应当提供相关资料,证明其已向投资者履行相应义务。
产品风险等级划分与投资者分类一样,都是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的基础制度。经营机构不仅应当了解投资者的关键信息,还应当对其向投资者提供的产品及服务有所认知★◆★,评估产品的风险★◆■■★,并在此基础上进行风险等级划分◆■★◆◆■,这是经营机构“产品尽职调查◆★”职责的重要内容,也是履行适当性义务的关键环节◆◆■◆,是实现投资者与产品适当性匹配的前提。
经营机构作为产品或服务风险等级划分的主体,将按照《办法》规定因素及时调整产品风险分类管理办法◆■■,制定具体分级标准,适当增加策略成熟度★◆■◆■■、产品复杂度、产品景气度等指标,使产品分类更加专业化■■◆◆、标准化和科学化。
同时■◆■★★■,证券经营机构应每半年开展一次适当性自查,形成自查报告。发现违反问题■◆■◆★★,应当及时处理,确保适当性管理的有效落实◆■。
《办法》规定经营机构应当了解所销售产品或所提供服务的信息,根据风险特征和程度,对产品或服务划分风险等级★◆★;同时,《办法》详细列明了划分风险等级时应考虑的十项具体因素■★,并列示了应当审慎评估风险等级的若干种情形,为经营机构进一步完善产品风险分类评估提供了制度依据★■。